司法鉴定程序法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司法鉴定机关接受委托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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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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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司法鉴定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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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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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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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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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包含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过程、鉴定意见等内容。
- 司法鉴定的审查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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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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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并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 司法鉴定的其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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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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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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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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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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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这些法则旨在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行为,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