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疗休养政策规定如下:
一、疗休养对象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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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对象
以技术工人(含农民工)为主,优先组织优秀技术工人、劳动竞赛获奖者、技术成果突出者及因工负伤或临近退休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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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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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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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达到高级工、技师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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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或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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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疗休养组织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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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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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工会每年补助10000名技术工人疗休养,费用由单位承担,省总工会按每人次700元标准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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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每批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费用不高于200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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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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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住宿、伙食等费用由单位承担,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含省总工会补助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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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可自主安排疗休养形式,但需符合身心疗养一体化要求,严禁旅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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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疗休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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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
- 疗休养期间不冲抵年休假,具体时间由单位根据生产实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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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要求
- 禁止以疗休养名义进行疲劳拉练或公款旅游,需将健康管理与疗休养结合,包含心理健康检查等。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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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病假与疗休养 :长期病假(超过6个月)与疗休养是两种不同待遇,病假期间工资按工龄比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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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医疗期满且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政策综合了湖南省总工会补助、企业自主安排及职工权益保障等多方面规定,具体执行时需以单位实际操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