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现行政策,病休假相关规定如下:
一、医疗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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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时长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按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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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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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的,5年以下的为6个月;5-10年为9个月;10-15年为12个月;15-20年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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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计算方式
医疗期按连续工龄满6个月的周期累计计算,例如:工作年限30年的职工,医疗期可累计至36个月(3年×12个月)。
二、病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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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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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特别约定,病假工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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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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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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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病假工资为工资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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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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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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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休假与病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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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且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满20年且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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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病假未达到上述标准时,年休假可正常享受,且年休假与寒暑假不冲突。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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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起算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包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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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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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年限满2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医疗期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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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30年的,医疗期不受20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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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规定综合了《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执行时需以单位实际操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