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是广西为规范生育保险政策、维护女职工权益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保范围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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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主体 :广西区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或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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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原则 :属地管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基金征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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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按0.4%缴纳,其余单位按0.5%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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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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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安排 :各统筹区设置2年过渡期逐步统一缴费比例,自治区根据经济情况调整。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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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 :单胎顺产4500元、难产5500元,比原标准分别提高1500元;多胞胎顺产、难产每增加1个婴儿,分别提高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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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产前检查 :纳入保障范围,按7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不设起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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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疗支出 :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可按基本医保规定报销。
(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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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标准 :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例如,顺产98天津贴为:4500元/月÷30×98天=1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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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限 :生育津贴与产假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158天(含产假128天+30天护理假)。
四、其他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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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并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一致,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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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
五、实施时间
- 该办法于2023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以上内容综合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及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官方文件,确保政策解读的权威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