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大病医保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一、保障范围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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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覆盖门诊大病医疗(门慢门特),包括重症尿毒症(血透/腹透/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放疗/化疗等5项)、精神病治疗等8种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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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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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及退休、退职人员(含军人、退休军人等特殊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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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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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缴费与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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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需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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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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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大病待遇 :参保人员经登记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相关疾病时,可享住院标准支付比例(在职人员15%、退休人员8%),无需支付起付线,且不使用个人账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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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报销比例 :个人自负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报销60%,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报销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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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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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登记
需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大病登记手续,登记后才能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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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算
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个人自负部分进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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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期限
恶性肿瘤患者待遇期限为首次确诊或复发后18个月,期满后可延长;中医药抗肿瘤治疗待遇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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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济资金
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的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减负范围。
以上细则综合了上海市职工医保政策的核心内容,确保重大疾病患者得到有效医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