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沈阳市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服务类型和医院等级而有所差异。以下是具体的报销比例:
-
急诊:
- 因急危重症在医疗机构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须含治疗费收费项目的)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
-
门诊慢特病:
- 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包括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
- 其他门诊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有所不同: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60%。
-
门诊统筹:
- 参保人员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每季4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季150元,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
- 选择乡镇卫生院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其辖区内的村卫生室可同时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累计计算。
-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
- 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需采取药物治疗并经备案后,在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两病”医保待遇。符合规定的“两病”用药无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
-
市内住院待遇:
-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等级有所不同,具体比例未在材料中明确提及,但通常医院等级越高,报销比例越低。
- 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1200元,支付比例为60%。
-
居民大病保险:
- 超过起付标准1.8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支付比例为60%,5-10万元(含10万元)的支付比例为65%,1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70%。
- 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因患特定疾病就医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不设立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90%。
以上是沈阳市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的详细信息,具体报销比例可能根据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参保人员及时关注当地医保部门的最新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