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津贴规定如下:
一、基本计算标准
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公式为: $$ \text{生育津贴} = \frac{\text{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times \text{假期天数}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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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工资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若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数据,则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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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天数 :根据生育类型确定,包括正常产假90天、独生子女假35天、晚育假15天、剖腹产30天等。
二、申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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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缴费要求
职工需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缴费期间包含生育或手术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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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行为合规
需符合国家及广东省计划生育政策,且生育或手术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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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要求
- 职工需在生育或手术次月起3年内申请,期间用人单位已垫付的津贴可申请拨付。
三、津贴发放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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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式
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垫付,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职工无需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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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工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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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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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津贴低于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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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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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参保单位以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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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视同工资支付,不影响其他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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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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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结算 :支持跨市通办,职工在参保地或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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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申请时需提供生育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
以上规定综合了广东省最新政策文件,确保职工生育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