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其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单位有100名员工,每名员工的月工资为5000元,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为1%,那么该单位每月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5000元(100名员工 × 5000元/人 × 1%)。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将先行支付,之后再由用人单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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