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直接规定
关于产检假的规定并非直接出自《劳动法》,而是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的。具体条款如下: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产检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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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得以病假、事假等名义扣减工资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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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假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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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个月 :每月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生育指标申请及生产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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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个月 :每月1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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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个月 :每月2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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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个月以上 :每月4天假期,其中2天已包含在预产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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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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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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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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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的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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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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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个月 :每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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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个月 :每月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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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1个月 :每周1次(特殊病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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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证明与劳动调整
若孕妇不能胜任原劳动,用人单位应依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劳动。
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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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产检假直接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而《劳动法》仅规定产假最低90天(含《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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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部分早期搜索结果可能因对法律条款的误解存在月份差异(如第16个月、第67个月等),实际应为笔误。
建议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