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和行业实践,工程质保金的比例应为工程总造价的 3% ,而非5%。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法定比例标准
- 比例调整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7年决定将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这一调整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质保金总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若约定以银行保函替代,则保函金额不得超过3%。
二、相关条款说明
- 质保金性质
质保金是承包人预缴的用于质量保修的资金,用于支付工程缺陷修复费用。若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发包人可扣除质保金或要求赔偿。
- 退还时间
质保金通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2年退还,具体比例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三、历史对比与影响
- 旧政策影响
原5%的质保金比例曾占建筑业总营收的3.2%,降低至3%后,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2100亿元。
- 行业执行标准
多数工程合同采用建设部推荐格式合同,质保金比例普遍为3%,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四、特别说明
- 合同约定优先
若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其他比例(如5%),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该约定可能被法院认可。但建议优先遵循3%的法定标准以降低法律风险。
当前工程质保金比例应为3%,且需符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