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订版
以下是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的详细内容,综合了2012年修订版及2004年原版的核心条款: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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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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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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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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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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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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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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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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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原则
谁开发利用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补偿。
二、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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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与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需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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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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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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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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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明确工作机构并保持人员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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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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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措施
包括植被恢复、坡耕地改造、水土保持监测等,重点治理坡耕地、荒漠化土地等敏感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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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措施
针对已经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采取工程措施(如梯田建设)、生物措施(如种草种树)及生态补偿等措施进行修复。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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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业队伍,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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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保持工作,推广先进技术,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科技水平。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修订说明
2012年修订版对原版进行了更新,强化了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机制,并调整了部分管理职责,以适应新形势下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查阅最新版本,以获取完整法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