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批复的有效期为 3年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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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时长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八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若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则需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提交方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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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说明
该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件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未明确标注有效期的方案不再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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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若项目在3年内未开工建设,需在开工前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无需重新审核。
注意 :若项目超过3年未开工,需关注最新政策调整,避免因政策变化影响项目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