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取土、挖砂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将面临以下法律责任: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违法者立即停止相关活动,防止水土流失的进一步发生。
-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者因违法活动获得的收益将被没收,以消除违法行为的直接经济利益驱动。
- 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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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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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经济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有效遏制在易损区域进行高风险开发活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区域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