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期间生育保险仍然有效,具体待遇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的适用条件
-
缴费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若之前已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部分地区如重庆要求6个月、长沙10个月),即使失业,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待遇内容
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医疗费用报销 :顺产4000元/人、难产6000元/人,以实际发生额为限;
-
生育津贴 :顺产98天、难产113天,按失业前工资的70%发放。
-
二、待遇申领流程
-
材料准备
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出生证》《计划生育光荣证》《住院医疗费发票》等材料。
-
申请渠道
到户籍所在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提交材料,由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支付生育补助。
三、注意事项
-
缴费补缴
若失业前生育保险未缴满规定期限(如重庆6个月、长沙10个月),需补缴才能享受待遇,且不加收滞纳金。
-
配偶权益
若配偶已参保,失业人员可申请配偶生育补贴(如顺产2200元、剖宫产4600元)。
-
待遇终止
生育津贴按参保人出院或门诊就诊时间计算,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发放。
四、其他地区政策差异
-
津贴标准 :不同城市存在差异,例如深圳规定顺产2200元、剖宫产4600元;
-
申领时间 :部分城市要求在失业后24个月内申领。
建议失业人员及时咨询当地社保机构,确认具体待遇标准和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