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职责如下:
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相关法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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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国水土保持规划
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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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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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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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和管理,组织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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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依法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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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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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地方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调查与监测、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防治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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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联动
与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形成工作合力。
三、其他相关机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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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管理机构 :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协调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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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机构 :如水土保持站、农业技术推广站等,负责技术支撑和基层监管工作。
总结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统筹协调,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同时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