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发放基数并非按生产当月的工资计算,而是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一、计算基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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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即产假前12个月)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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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限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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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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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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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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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资与缴费基数的区别
生育津贴以缴费基数为基准,而非实际工资。即使职工当月工资高于或低于缴费基数,均按缴费基数计算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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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性质
属于工资性补偿,计入职工生育津贴账户,由生育保险基金或单位直接支付。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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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期限
实行生育保险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含产假);未开展统筹的地区通常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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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补足
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假前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的发放与生产当月工资无关,而是基于单位上年度的缴费基数计算,确保了津贴的公平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