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要求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可重新申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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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或人员无资质
若原鉴定机构未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或鉴定人员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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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包括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未依法回避、超范围执业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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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依据不足
若结论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或经质证被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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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要
法律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或法院依职权认为需重新鉴定的情况。
二、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可申请的情形
若一方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有相反证据且能提供充分理由,可申请重新鉴定。
三、不予重新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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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若鉴定结论存在瑕疵,但可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等方式弥补,法院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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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诉讼必要范围
仅因轻微瑕疵或与案件无关的问题申请重新鉴定,可能被法院驳回。
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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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原则 :合法性是核心,包括机构资质、材料合法、程序规范、步骤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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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求 :鉴定机构需经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鉴定人需持执业许可证。
以上情形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及证据综合判断,建议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明材料以支持重新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