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业病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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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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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或工伤致残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相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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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包括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如20年以上工作满20年可延长至24个月)。
三、特殊生理期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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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自动延续至相应情形结束。
四、其他禁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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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
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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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应征入伍、参加集体协商代表期间等。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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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处理
若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者处于上述禁止情形,合同应自动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如医疗期满、哺乳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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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情形的例外
若劳动者同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如严重违纪、犯罪),即使符合上述禁止情形,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情形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将面临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