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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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职业健康检查是保障劳动者健康的重要措施,未检查或观察期间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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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包括完全丧失(1-4级)和部分丧失(5-10级)劳动能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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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医疗期根据劳动者实际伤情确定,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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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法律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期提供保护,期间劳动合同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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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临近退休的劳动者享有特殊保护,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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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未列明的其他特殊情形。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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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劳动合同到期,上述情形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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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禁止解除规定(如未通知工会、未提前通知)的,需支付赔偿金。
以上情形均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禁止解除”范畴,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