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医疗机构的标准主要依据其功能定位、人员配置、科室设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具体标准如下:
一、人员配置标准
-
床位与人员比例
实际开放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例≥1:1.3,与护士比例≥1:0.6,病区护士比例≥1:0.4。
-
医师资质要求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60%,并配备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
其他要求
医疗机构负责人需具备执业医疗资格,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含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和5名执业护士(含1名护师以上职称)。
二、科室设置与功能
-
中医科建设
需设置中医科,并配备中医执业医师和中药士以上职称人员。
-
基础科室要求
包括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并配备相应的诊疗设备。
三、运行管理标准
-
资质与制度
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制定并执行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医疗事故应急预案。
-
房屋与设备
-
建筑面积需符合规模(如县级综合医院≥400平方米,中医诊所≥40平方米)。
-
配备基础医疗设备及与诊疗科目相关的设备。
-
四、其他要求
-
医疗机构设置需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
需建立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培训制度,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以上标准综合了国家级规范及地方评审要求,具体执行中可能因地区政策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