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总则
- 目的: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
- 适用范围: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 设置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等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 审批程序:单位和个人设置医疗机构需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登记
- 执业登记:医疗机构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诊疗活动。
- 变更与校验: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等需办理变更登记,定期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执业
- 执业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 禁止行为:不得超出注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
监督管理
-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等。
- 评审制度: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罚则
- 处罚措施: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医疗活动的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