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提留款的废除时间,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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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时间
农村提留款作为农业税体系的一部分,其废除与农业税的取消密切相关。根据权威资料,农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包括提留款)的废止时间以 2006年1月1日 全国统一实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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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农业税条例》废止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及农业留成。此前,提留款作为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方式,随着农业税的取消逐步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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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差异
虽然全国统一于2006年废止农业税,但具体实施中存在地区差异。部分省份可能在2003-2005年期间完成了相关改革,而村提留的完全取消通常滞后于农业税的废止,需结合地方财政状况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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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影响
提留款的废除标志着中国农村税费改革进入新阶段,显著减轻了农民负担,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提留款作为农业税体系的一部分,其废除时间以 2006年1月1日 全国统一实施为准,但具体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