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法定退休年龄与最低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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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累计缴费满30年,且实际缴费满15年,退休后无需再缴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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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 :累计缴费满25年,且实际缴费满15年,退休后停止缴费。
二、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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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但未参保的年限,由市、县区人社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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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式 :实际工作年限全部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三、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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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要求 :自2000年1月1日起参保后,需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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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期政策 :2010年7月1日前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退休当年缴费基数的5%一次性补足(个人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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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标准 :2015年1月1日起,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为15年。
四、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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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 :若未达到最低年限,需按退休年度缴费基数的5%补足(单位承担,个人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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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需连续缴纳满15年才能享受医保待遇,特殊情况下可缩短或延长。
五、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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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 :以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缴费比例为6.6%,个人缴费比例约为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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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中断处理 :中断缴费期间不计入实际缴费年限,需连续缴费满15年才能恢复待遇。
以上政策综合了国家规定与地方执行标准,建议参保人员关注当地最新政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