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周岁或55周岁
山东省女职工退休年龄根据岗位类型和缴费年限综合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岗位类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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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干部身份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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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岗位 :50周岁且连续工作满5年按50周岁退休;未满5年则按55周岁退休。若55周岁前满足连续满5年条件,可申请按实际年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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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位 :连续工作满10年按55周岁退休;不满10年按50周岁退休。若退休前返回工人岗位,则按工人岗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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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人身份女职工
- 管理岗位 :连续工作满10年按55周岁退休;不满10年按50周岁退休。返回工人岗位后,按工人岗位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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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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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需累计缴费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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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 :从事特定工种满规定年限(如井下、高空等)的女职工,退休年龄可提前至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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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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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计算退休年龄时,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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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变动管理 :退休前岗位变动需报备人社部门,退休时以退休时岗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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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退休年龄为45周岁。
三、政策依据
以上规定综合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2004〕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确保了政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