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办理病退的28种大病主要包括以下类别及具体标准:
一、神经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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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后遗症
- 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完全性失语、非肢体瘫中度运动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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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围神经肌肉疾病
- 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严重肌力障碍等。
二、心肺功能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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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功能衰竭
- 长期心功能Ⅲ级以上,左室射血分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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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呼吸困难
- 持续性重度呼吸困难(如慢性阻塞性肺病晚期)。
三、血液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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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
- 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含血液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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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贫血
- 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
四、消化系统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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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手术或器官切除
- 全胃切除、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肝叶切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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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肝病
- 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如肝硬化失代偿期)。
五、内分泌及代谢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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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并发症
- 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等终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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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症
- 严重功能异常且药物治疗无效。
六、精神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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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障碍
- 恶性精神障碍(如精神分裂症)经2年系统治疗未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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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障碍
- 严重情感障碍影响职业功能。
七、其他严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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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肾功能衰竭
- 不可逆转期(肾衰竭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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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谢性疾病
- 如系统性红斑狼疮导致多脏器功能不全。
办理流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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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正规医院诊断证明、治疗记录及劳动能力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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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对病种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以上病种及标准综合了《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政策规定,具体以当地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