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发放
烟台市的生育津贴是 按月发放 的。如果女职工自本地参保缴费之日起,生育当月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生育津贴。如果生育当月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自次月起按月补发。
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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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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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剖宫产指征实行剖宫产的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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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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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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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引产及死胎娩、取出)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在烟台市,生育津贴的发放是从女职工生育的次月开始,并且是按月发放到职工的社保卡金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