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在特定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以及特殊作业的消防安全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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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范围 :包括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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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况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使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特殊作业的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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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以及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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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操作规程
作业人员需严格遵循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火灾或爆炸。
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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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违规 :违反规定吸烟、使用明火或进行危险作业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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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 :若单位违反相关条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处以拘留。
四、其他相关条款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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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保护 :禁止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火栓、防火间距等不受占用或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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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保障 :公用单位在施工、停水、停电等可能影响消防救援时,需提前通知消防机构。
以上规定旨在通过明确行为规范和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公共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