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范围可综合归纳如下:
一、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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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执行
贯彻执行《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负责相关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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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处理
组织调查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协调处理涉及多部门的质量纠纷,推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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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提升
制定质量发展规划,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组织实施精品名牌战略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二、标准化与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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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工作
制定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管理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推进农业标准化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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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监督管理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规范商品量计量行为,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
三、特种设备与认证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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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等环节,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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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管理
负责产品认证(如3C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推进自愿性产品认证体系。
四、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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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服务
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劳动、机构编制,开展质量技术监督宣传、培训及信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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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调
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推动跨部门质量监管协作。
五、地方性职责差异
不同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可能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调整部分职能。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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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许可 :如温州市局负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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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 :常州市局承担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以上职责体现了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保障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综合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