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相关法律规定,人工喂养的女职工同样享有哺乳假权益。具体规定如下:
一、哺乳假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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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时长
女职工生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应在其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 1小时哺乳时间 (含人工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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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时间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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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合并为1小时使用,或分两次各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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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安排早晚各30分钟哺乳时间,可灵活调整至1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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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假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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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劳动时间
哺乳时间与正常劳动时间合并计算,不额外增加工时;
哺乳期间往返途中的时间也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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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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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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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因生产任务需要缩短哺乳时间,需经女职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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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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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
用人单位不得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等方式影响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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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申请与恢复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可申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需经单位批准;
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结束后给予1-2周适应期。
四、法律依据
相关法规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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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每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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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四条:产假期满后申请哺乳假至1周岁,经批准可享受1-2周适应期。
注意 :哺乳假自婴儿1周岁生日次日起计算,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执行,女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