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女职工哺乳假规定如下:
一、哺乳假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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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哺乳假
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每日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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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哺乳假
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至婴儿1周岁,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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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长
哺乳假总时长为 6.5个月 (1.5年),包含基础哺乳期和延长哺乳期。
二、哺乳假申请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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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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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后有困难且工作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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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未满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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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需经用人单位批准,部分情况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如婴儿年龄、体弱儿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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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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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计算 :哺乳假期间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本人工资的80%发放,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生育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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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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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班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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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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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禁忌劳动及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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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其他假期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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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可申请2个半月产前假,部分特殊情形(如习惯性流产、妊娠综合症等)可延长至4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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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总时长
基础产假98天 + 奖励假60天 + 难产/剖宫产15天 = 173天 (江西省标准)。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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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差异 :南昌等地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哺乳假天数(如哺乳假6.5个月),建议咨询当地人力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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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若未依法安排哺乳时间或工资待遇,女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以上规定综合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江西省地方性法规,确保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