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工业风险报告规定,综合相关文件及政策要求,主要规定如下:
一、报告主体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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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工业企业,需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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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企业为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的主体责任人,需建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报告周期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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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周期
企业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充分的安全风险辨识,并于每年 第一季度 通过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完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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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
报告共包含五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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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信息(如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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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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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信息(如生产经营规模、工艺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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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需符合《江苏省冶金等工业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风险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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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填报信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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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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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分级管理
企业需根据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公示,并设置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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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报告要求
新建企业需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项目需在试生产前报告。
四、监督管理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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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期、如实报告风险,对未按规定报告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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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企业拒不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可被罚款2-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罚款1-2万元。
五、填报指南
- 企业可通过风险报告系统首页的“首次/定期报告”入口进入填报页面,信息自动同步,仅需核对修改。
以上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企业需确保信息与营业执照保持一致,避免因信息错误影响报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