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之所以称为“自治区”,核心原因是其作为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特殊政策地位,以壮族为主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保障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这一名称既体现历史沿革,也彰显国家民族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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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体现:1958年广西由“省”改为“僮族自治区”(后更名“壮族自治区”),成为中国五大自治区之一。这一调整基于宪法规定,赋予壮族等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同时维护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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壮族的历史与人口基础:壮族是中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广西是其主要聚居地。1965年“僮族”改为“壮族”,更准确反映民族自称(“布壮”),凸显对民族文化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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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的延续与优化:广西自元代设省,1958年改制为自治区后,保留省级行政级别,但通过自治机关(如人大、政府)行使自治权,例如使用壮语文字、发展特色经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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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普通省份的治理特色:自治区享有立法、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殊权限,如制定单行条例、优先开发本地资源,并获国家财政倾斜支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广西的“自治区”身份是民族政策与历史现实的结合,既巩固民族团结,又推动区域发展。了解这一名称背后的内涵,有助于认识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