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无组织排放源,综合相关标准及案例,主要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生产过程直接排放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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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釜搅拌轴密封点
反应设备中的搅拌轴密封处可能因物料泄漏或挥发导致VOCs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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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输送管道连接点
管道接口、法兰等连接部位可能因密封不严产生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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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分装置排气口
空气分离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可能排放含VOCs的废气。
二、储存与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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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VOCs物料仓库
若物料未密闭储存,易挥发成分逸散至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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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油废水储罐
废水中的VOCs可能因挥发或渗漏进入大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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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生物处理池
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VOCs挥发。
三、设备维护与运行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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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组件密封点渗液/滴液
直接导致VOCs泄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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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修期间泄漏
维修时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可能引发排放。
四、工艺设计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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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空间未达标
使用VOCs质量占比≥10%的物料时,若未在密闭空间操作,易超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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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系统设计不合理
排气口位置或风量不足可能导致VOCs扩散至周边环境。
五、其他典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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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品装卸站 :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油气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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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釜物料输送管道 :未采用密闭输送方式。
补充说明 :无组织排放源的认定需结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行业特性综合判断。例如,标准中提到的“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VOCs”已涵盖历史排放物。实际监管中,通过监测车间浓度、检查设备密封性及物料管理可有效控制此类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