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实践,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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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或税务机关认定
经法院判定、裁定或税务机关认定的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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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拍卖或政府定价
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让的价格,或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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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销售目的
如企业职工集资建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等非对外销售性质的交易。
二、市场条件特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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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或政策影响
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导致资产价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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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瑕疵
包括房屋质量问题(如保温问题、外墙空鼓)、面积短缺、相邻环境缺陷(如靠近电梯井、设备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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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稀缺性
因户型独特(如风水问题、装修标准极高)导致市场接受度低。
三、产权权属特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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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转让
企业内部职工因继承、赡养等法律关系转让股权,或员工持有的股权因企业章程限制不能对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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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或赠与
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具有法律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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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追索权
购房者签署声明放弃对房屋质量、产权瑕疵的追索权利。
四、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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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时效性 :早期签订的合同若无重大变更,可能被认定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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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 :企业为规避税负采取的特殊交易结构,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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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主张价格偏低的当事人需提供质量检测报告、产权证明、交易背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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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核定 :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税务机关可能按市场评估价或净资产值核定征收。
以上情形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判断,建议转让方在交易前进行专业评估,并咨询税务及法律专业人士,以避免因价格争议引发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