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价格明显过低”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法律条款定位
“价格明显过低”的认定属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范畴,该条款规定: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具体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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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标准
一般以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 70% 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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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70% :通常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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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30% :可能被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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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判断因素
法院需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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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标的的性质(普通商品与稀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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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模(大量交易与少量交易的标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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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及期限(分期付款可能影响实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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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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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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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证责任
- 债务人或相对人举证 :当事人需对其主张的交易价格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需提供交易依据(如市场评估报告、同期交易案例等)。
四、撤销权行使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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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限制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 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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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需承担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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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价与市场价的适用 :优先参考交易时当地物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若无则参考同期市场交易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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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若交易价格虽低于70%但符合商业合理性,可能不受撤销权保护。
以上内容综合了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