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及适用规则如下:
一、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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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独立实施的合同无效,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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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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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虚假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如阴阳合同),该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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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虚假 :以虚假意思表示隐藏真实目的的合同,效力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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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违法排污合同)的合同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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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如以婚姻名义从事赌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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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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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包括无代理权人订立合同且未被追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
二、特殊情形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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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 :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如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而效力待定,需经追认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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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无效合同 :如格式条款中免除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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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生效与无效的区别 :未生效合同(如需批准、登记未完成的合同)效力待定,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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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无需履行,已履行部分需返还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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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可撤销,撤销权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四、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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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区分 :违反管理性规定(如限购政策)可能导致合同可撤销,而非直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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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相对人保护 :相对人若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可主张撤销权或解除权。
以上规定综合了《民法典》总则编与合同编的效力认定标准,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