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自始无效,可撤销可撤销
合同无效与合同撤销是民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二者的核心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产生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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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或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例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虚假身份订立的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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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
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胁迫、乘人之危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例如:因对商品性能的严重误判签订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的薪酬协议等。
二、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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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自始无效,即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履行,且需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例如:被认定为无效的劳动合同、违法借款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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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
在未被撤销前有效,撤销权人可选择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失效,或通过协商变更合同。若撤销权人未行使,则合同继续有效。 例如:可撤销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撤销。
三、认定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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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审查认定,无需当事人主张。 例如:法院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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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
需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动主张,其他机关、团体、个人无权干预。 例如:受胁迫方需在胁迫终止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
四、时效限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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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无诉讼时效限制,可随时主张确认无效。 例如:长期拖欠工资的合同可随时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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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销
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特殊情形(如重大误解)需在90日内行使。超过期限则丧失撤销权。
五、其他区别
-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部分撤销时,仅影响争议部分;双方均有过错时,需各自承担责任。- 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欺诈、胁迫),且需返还不当利益。合同无效与可撤销合同的根本区别在于效力状态、产生原因及法律后果的差异,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适用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