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显示公平条款”的认定与处理,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显失公平条款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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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条款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即违反一般人的公平正义感,且这种不公平是明显、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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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当事人利益
必须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当利益损失或加重其责任,若无实际损害则不构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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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化合同
通常出现在格式合同中,而自由协商的合同因双方共同参与制定,不易出现显失公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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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苛刻
如过高的赔偿责任、严苛的免责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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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
如与《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抵触。
二、显失公平条款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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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受损害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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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时,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三、适用场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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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阶段 :格式条款需遵循公平原则,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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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领域 :如见义勇为致损、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形,适用公平原则分担责任。
四、与其他原则的关系
公平原则与等价有偿原则并重,既要求合同内容对等,也强调特殊情况下的合理调整。例如《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需采取合理方式提示重要条款,否则对方可主张无效。
(注:以上内容综合《民法典》第3条、第6条、第117条、第151条、第496条、第497条等法律规定,并参考司法实践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