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共有物的规定主要涉及共有物的管理、处分、修缮、分割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共有物的管理
-
管理方式
共有人可按约定管理共有物,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重大决策权限
处分共有物、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共有物的处分
-
基本原则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
特殊情形
-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的,按约定执行,但重大理由可请求分割。
-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
三、共有物的修缮与用途变更
-
修缮责任
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
-
用途变更
同样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
四、共有物的分割
-
协商优先
共有人可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
可分割且不减损价值的,实物分割;
-
难以分割或会减损价值的,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分配价款。
-
-
瑕疵处理
分割后若共有物存在瑕疵,其他共有人需分担损失。
-
无法分割的处理
共有人均不愿接受实物分割时,可通过变卖或拍卖共有物分配价款。
五、其他相关规定
-
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其他按份共有人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管理费用负担 :按份共有人按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以上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共有物管理的平衡,既保护共有人权益,又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