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撤销
关于《民法典》中显失公平的法律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基本定义与构成要件
-
主观要件
行为人需利用对方处于 危困状态 (如经济困难、健康问题)或 缺乏判断能力 (如年老、疾病),使对方在非理性状态下订立民事法律行为。
-
客观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双方权利义务 明显失衡 ,通常表现为:
-
一方获得明显不当利益或承担过重义务;
-
交易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如低于指导价的70%)或高于市场价(如高于30%)。
-
二、法律后果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该民事法律行为,且该行为自始无效,双方需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
三、适用范围与限制
-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 负担行为 (如合同),不适用于 单方法律行为 (如遗嘱)。
-
限制条件
-
仅当利用方 故意 利用对方困境时构成显失公平,单纯因信息不对称不构成;
-
需结合具体交易背景判断,避免片面评估。
-
四、与其他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并立,但《民法典》将趁人之危纳入显失公平的范畴,不再单独作为可撤销事由。
五、撤销权行使时效
受损害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 行使撤销权,逾期不行使则消灭。
以上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显失公平认定的主客观统一标准,既保护弱势方免受利用,又避免过度干预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