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最新规定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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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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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前在编人员,因单位辞退、辞职、流动到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情形,其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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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30日前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就业人员(包括灵活就业)的连续工龄也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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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但视同缴费年限不计入个人账户累计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年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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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年限上限 :最多认定15-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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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规则 :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总年限不得超过上述上限。
三、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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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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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规定(男性30年/女性25年)的,需按退休前一个月缴费基数和单位费率补缴满年限,补缴费用不计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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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其他统筹地区时,原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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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与生效时间
- 以上规定基于云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通知,适用于2016年养老金并轨改革后的政策调整。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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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视同年限需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人社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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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争议,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获取准确答复。
以上信息综合了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文件及最新通知,确保与现行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