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与合同变更在法律上是不等同的两个概念,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心定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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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
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通过协议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例如调整履行期限、价款等条款,合同主体保持不变,双方仍需按新内容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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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
指合同关系因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而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双方不再受合同约束。例如合同履行完毕、协商解除、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等。
二、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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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 :
合同继续有效,双方需按变更后的条款履行义务。若变更内容不明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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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 :
原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双方无需再履行。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时,结算和清理条款仍可能有效。
三、法律依据与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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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 :
需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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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 :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协商解除)、第五百五十七条(履行完毕、抵销等)等规定,程序相对复杂,可能涉及解除通知、债务清算等。
四、示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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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购房合同中调整付款期限,双方仍受调整后条款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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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 :租赁期满未续签,双方不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
合同终止是合同关系的终结,而合同变更仅涉及内容调整,两者在法律效力和后果上存在本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