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后收到上年发票的处理方式,主要分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个方面。
会计处理
-
以前年度有暂估入账的
- 不需要做账务处理的:如果以前年度暂估入账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且在以前年度已经实际付款等,实际收到发票如果是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是可以不再做账务处理,只需要将该发票粘贴在以前年度做的成本费用凭证后面就可以。
- 需要做账务处理的:
- 存货暂估入账:存货按规定月末暂估入账与月初红冲的,在实际收到发票时按照正常的采购入库做账。
-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的,如果是暂估金额与实际收到发票有差异的,直接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已经计提的折旧费不予调整,后期按照调整后的原值在剩余期限内重新计算折旧额。
- 暂估入库的成本费用金额与发票有差异的:差异金额不大的,先红字冲销暂估入账的会计分录,然后按照发票金额重新做一遍正确金额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如果差异金额较大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做追溯调整,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以及留存收益等。
- 收到发票并付款的:应先红字冲销暂估分录,或直接冲减“应付账款”等负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发票就附在付款凭证后面。
-
以前没有暂估入账的
-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但是会计核算暂估入账的,属于会计差错。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额较为重大的,应做追溯调整;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即直接计入当期。
税务处理
-
不做处理的
- 如果该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在以前年度已经通过暂估入账的形式,计入了损益,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没有做纳税调增的,在实际收到发票时只要没有金额差异,就不需要特别处理。
- 如果发票对应的费用是资本化的,比如计入“在建工程”等,没有企业所得税缴纳产生影响的,实际收到发票后,也不需要处理。
-
需要处理的
- 可以追补扣除:如果企业因为收到发票而在汇算清缴时已经做了纳税调增的,在汇算清缴后才实际收到发票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应做专项申报,然后申请退税或抵税等。
- 需要补税的:如果通过暂估入账形式计入且汇算清缴没有做纳税调增,但是实际收到的成本费用发票金额小于暂估金融,造成税前多扣除和少缴税款的,法理上应及时去更正申报,然后补缴税款,并从滞纳之日计算缴纳滞纳金。如果企业不去更正申报并补税的,税务局以后稽查发现,一样会要求企业并缴纳滞纳金,构成偷税的,还会有补税金额0.5倍-5倍的罚款。
总结
汇算清缴后收到上年发票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包括发票的性质(费用、存货、固定资产等)、是否已经暂估入账、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的差异等。在会计处理上,需要根据会计准则进行相应的调整;在税务处理上,需要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如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