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去年的发票,涉及多个方面的处理。以下是具体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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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
- 暂估入账情况
- 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一致且已付款:如果之前已经按照暂估金额入账,且在汇算清缴前取得了发票,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一致,同时该费用在之前年度已经实际付款,那么在收到发票时,不需要再做账务处理,只需将发票作为原始凭证附在之前暂估入账的记账凭证后面即可。
- 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不一致:如果发票金额与暂估金额存在差异,需要先冲销暂估入账的会计分录(如果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的暂估,则需先通过该科目进行冲销),然后按照发票的实际金额重新做一遍正确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
- 未暂估入账且应属于去年费用:如果去年的费用没有进行暂估入账,但在汇算清缴前取得了发票,且该费用确实属于去年的费用,那么应该先将该费用计入去年的损益或资产成本中。具体操作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同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将发票粘贴在该笔分录的记账凭证后面。
- 未暂估入账且不应属于去年费用:如果取得的发票所对应的费用不属于去年的费用,而是今年的费用,只是发票开具时间是去年,那么可以直接将该费用计入今年的成本费用中,按照正常的会计分录进行处理即可。
- 暂估入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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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 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如果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了去年的发票,并且该发票对应的成本费用已经在会计上进行了正确的处理(无论是暂估入账还是后来调整入账),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该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年度进行税前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 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如果直到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去年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是因为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企业应当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去年的发票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确保遵循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合理合规地解决跨期发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