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
1. 总则
- 目的: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 依据: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 适用范围: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建设程序: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 监管部门: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 委托监督: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鼓励创新: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2.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 选择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 质量机构: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 质量目标: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 合理工期: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 勘察设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
- 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必要的资料,并督促检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
- 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材料设备检查: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属于依法实行许可或者认证的,应取得许可或者认证后方可采购、供应和使用。
- 新技术新材料:建设单位应当对铁路建设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或者不能提供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
- 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铁路监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相关部门备案。
3. 其他相关规定
- 监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中强调了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重要性,要求各方高度重视监理工作,规范工程监理承发包,严格按合同开展监理工作,强化项目监理机构管控,加强监理人员管理。
- 质量安全监管: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中规定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依据、目的和相关要求。
以上是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确保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