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年限是指个人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这些时间可以视为已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国企(含改制后企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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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以后,以实际缴费年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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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7月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改制后企业)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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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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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 转业、退役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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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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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退役前的军龄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 其他特殊人群 :
-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年限、军人服役年限、公派学习、培训、留学年限,有人事档案材料作证,可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 计算公式 :
- 视同缴费年限 = 个人实际缴费年限 ×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 个人实际工资水平。
- 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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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除名等人员不享受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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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违法犯罪的,不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
需要注意的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相对复杂,具体以社保部门认定为准。随着时间的推移,视同缴费年限以及过渡性养老金也会逐渐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