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的供热管理相关法规主要集中在《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中,该条例对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是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 1.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2.适用范围: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 3.供热定义: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 4.供热方式:供热实行市场化经营,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经营
第二章 供热规划与建设
1.供热规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2.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要求,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供热设施:新建建筑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应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
4.供热工程建设: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 供热管理
1.供热单位资质:供热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2.供热设施维护:供热单位应当履行维护、检修、改造和管理供热的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保证正常稳定供热
3.供热时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并公布当地居民供热起止时间,未经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提前停热
4.供热温度:在供热期限内,居民居室内六时至二十一时的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上,其他时间不得低于16℃
第四章 热费管理
1.热费交纳:用户热费应当直接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2.热费滞纳金: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
3.热费退还: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用户热费
第五章 供热设施管理
1.供热设施保护:用户不得擅自连接、隔断、改变供热设施,不得擅自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2.供热设施维修: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违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2.用户投诉:用户可以向供热单位投诉,供热单位未采取措施改正或履行赔偿责任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的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通常由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例如,大庆市和盘锦市都有自己的供热管理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在遵循《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供热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总结
黑龙江省的供热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旨在规范供热市场,保障供热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各市、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更好地落实条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