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保局近日印发了《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简称“门特”)执行统一保障范围、统一待遇保障水平、统一管理服务的政策
根据通知,江苏的门特病种包括以下几类:
- 1.全省统一的门特病种:恶性肿瘤:包括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包括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非透析治疗。严重精神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其他严重精神障碍类疾病。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
- 2.儿童特殊病种: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各设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保留超出省统一规定的门特病种,但相应的待遇保障水平应参照省规定的门特待遇保障水平
这些门特病种的患者在门诊治疗时,可以享受不低于相应住院标准的医保报销待遇,起付标准按年度累计计算,不高于单次住院起付标准,并且报销比例不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