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保局近日印发了《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简称“门特”)执行统一保障范围、统一待遇保障水平、统一管理服务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一病种保障范围
1. 门特病种定义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简称“门特”)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费用负担相对较重,适合在门诊治疗、比住院更方便的疾病。
2. 门特病种范围
- 全省统一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等8类20个病种(含治疗方式)以及儿童Ⅰ型糖尿病、儿童孤独症、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3个病种。
- 设区市现有超出省规定范围的病种:可继续保留,相应待遇保障水平参照省规定的门特待遇保障水平。
二、统一待遇保障水平
1. 分类保障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保障,医保基金支付门特待遇按照不低于相应住院标准执行。
2. 起付标准
- 起付标准按年度实行累计计算,不高于单次住院起付标准。
- 同时患有两种以上(含两种)门特病种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 对严重精神障碍不设起付标准。
3. 报销比例
- 报销比例不低于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
4. 年度支付限额
- 门特和住院共用年度支付限额。
5. 医保基金支付
- 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特医疗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 与门特治疗无关的其他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不得纳入门特保障范围。
6. 个人负担
- 参保人员门特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其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分别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等范围。
三、统一管理服务
1. 门特认定
-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疾病临床路径和诊断标准对参保人员门特予以诊断和认定,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备案。
2. 定点医疗机构
- 参保人员应选择能够满足就医需要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门特治疗医疗机构。
3. 定点零售药店
- 支持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门特相关便民服务工作,参保人员凭选定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可按规定在定点零售药店配药并直接结算。
4. 异地就医结算
-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可在规定地点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备案,并按规定在备案地联网医疗机构刷卡结算门诊特殊病费用。
以上是江苏省门特统一政策的主要内容,旨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