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提留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提留原则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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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决定权
征地补偿款的提留比例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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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途限制
提留的补偿款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生产、公共福利或安置被征地农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侵占。
二、具体比例与分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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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统一统一比例
各地对提留比例无统一规定,但普遍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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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限制 :提留比例通常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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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如山西省明确80%分配给农户,而其他地区可能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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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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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归属 :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需按以下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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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70%用于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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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部分用于集体公益事业或安置无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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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程序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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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程序 :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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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使用监督 :村提留、乡统筹费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征收且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
四、其他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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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或统一安置,不得与提留款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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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分配 :需考虑承包地调整情况,确保被征地农民权益。
注意 :具体操作需结合当地政策,建议咨询当地征收管理部门获取最新细则。